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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医保基金使用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将被“记分” 一年内累计达12分终止支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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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记者从省医保局获悉,随着《辽宁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正式施行,我省开展医保相关人员支付资格管理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相关人员出现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违规行为将被“记分”,根据记分情况暂停或终止相关人员的医保支付资格和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以规范医药服务行为,确保医保基金合理使用。

医保相关人员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疗类、药学类、护理类、技术类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医疗费用和医保结算审核的相关工作人员。一类是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药服务的主要负责人(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主要负责人)。

医疗保障部门全面综合考虑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原因、行为性质、涉及医保基金金额,以及医保相关人员数量、责任大小等因素,对涉及医保基金金额较高、性质较恶劣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记分,一个自然年度内,根据行为性质和负有一般责任、重要责任、主要责任的程度,分别记1至12分,记分以行政处罚、协议处理作出时为记分时点。

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累计达到3至5分的,通知定点医药机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谈话提醒,组织开展医保政策法规和医保知识培训学习,并作记录。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累计达到6至8分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定期组织医保政策法规和医保知识学习。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累计达到9至11分的,暂停支付资格1至3个月。一次性记满9至11分的,暂停支付资格3至6个月。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累计达到12分的,终止支付资格,终止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一次性记满12分的,终止支付资格,终止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

(辽宁日报 记者 徐铁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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